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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1633091202204074213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保险单中载明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本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依据人民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无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基于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财产保全裁定书。
第十五条 在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缺失或怠于索赔情形下,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保险人按照法院生效判决书载明的赔偿金额向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以出险时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为准),自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即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上述错误财产保全赔偿责任纠纷作出的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除人民法院驳回保险人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单或保函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释义
【保全损害之债】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